大角咀夫婦被殺及肢解案,法官昨繼續指引陪審團時指,考慮裁決時不應帶有個人情感,不應因憎恨被告或同情死者夫婦而將被告定罪,需從庭上證據考慮,就事實作出裁決。法官又指雖然兩名被告現各面對兩項謀殺罪,若裁定其中一項謀殺罪成,該被告面對的另一項謀殺罪亦應裁定罪成。法官指首被告以精神失常才弒父母作為抗辯,若陪審團裁定他謀殺罪名不成,則要裁定誤殺罪成。至於次被告因否認曾殺人,故只需裁定他是否謀殺罪成。陪審團將於今日退庭商議。
法官司徒冕就「合謀」、「謀殺」及「誤殺」等法律定義作出解釋,如肯定兩被告是有意圖殺死或意圖令對方嚴重受傷,便需判予謀殺罪成。對於首被告周凱亮(卅一歲),陪審團需考慮周犯案時,有否受精神失常影響而失去自制力,導致他殺死父母;若認為「精神失常」是其中一個殺人因素,便須裁定周誤殺罪成。陪審團亦需考慮控辯各傳召的兩名精神專家,針對周事發時有否精神失常的意見,但不一定要接納該些意見。
至於次被告謝臻麒(卅七歲)方面,陪審團需裁定謝確有作出合謀的殺人或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行為,才可裁定謝謀殺罪成。法官又指控方提出很多環境證供,以證明兩名被告曾一同購買多項殺人物品,不過當中只有三次有直接證據證明謝確有參與購物,陪審團需為此作出合理推論;控方亦曾提證據指謝親自購買其中一個用作裝殘肢的雪櫃,謝則提出反駁,陪審團亦需衡量雙方的說法。
法官指,周不出庭自辯是其權利,因被告毋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無案底的謝則有出庭自辯,陪審團可自行判斷是否接納謝的說法;一直否認殺人的謝,於最後一次警方錄影會面中招認殺人,陪審團需考慮該次招認是否真確。兩被告被控於一三年三月一日在港謀殺男死者周榮基(六十五歲)及女死者蕭月兒(六十二歲)。
案件編號:HCCC 37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