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綁架前僱主稚女 惡男囚五年

男積犯獲裝修公司東主聘請做散工,惟他工作兩個月後開始曠工,向東主夫婦借錢不遂。去年五月他帶東主的三歲女兒出去玩,將女童藏身在其女友的青衣公屋,勒索五萬元贖金,東主夫婦即時報警,警方成功將女童救出及拘捕綁匪。被告昨於高院承認一項綁架罪,法官指他違反誠信,判囚五年。

被告鄭旭(四十一歲)在內地出生,小五程度,曾做廚工及運輸工,案發時無業。他有達五十五項定罪紀錄,大部分是盜竊,但無綁架前科。被告的楊姓女友(四十四歲)育有一名女兒,楊亦被捕,最終無遭起訴。

借錢萬元遭拒 勒索五萬

法官昨判刑指,接納被告因一時衝動犯案,相信事前無部署;但因事主家人知道其身份,他遭拘捕是遲早的事。法官嚴斥被告違反誠信,利用事主家跟他的交情而犯案,亦令事主父母精神飽受困擾。法官指綁架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但本案有別於一般綁架案,無證據顯示事主受驚嚇,故酌量減刑。

案情指,女事主父在深水埗經營裝修公司,去年二月聘被告。被告與事主本來關係良好,事主父將店舖背後的空間分成四間房,一間租予被告。去年四月初,被告向事主父母借錢萬多元被拒,五月起無再在店內出現。

至去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被告向事主母藉詞帶事主出去玩,而一去不返,及後被告更發短訊,要事主母在兩日內存五萬元入其戶口,事主父母報警。晚上八時,事主父按警方指示討價還價,最終將一萬六千元存給被告,被告承諾在收款後一小時釋放事主。

女友稱不知情 無被起訴

期間,警方查到事主藏身於青衣公屋單位。當晚十一時,有警員目擊被告陪同事主離開長青邨青柏樓,遂上前拘捕,被告猛烈反抗,令一名警員受輕傷。警誡下,被告表示因事主父不欲再分租房間,犯案只想嚇嚇對方,女友只負責照顧事主,對綁架毫不知情,他將贖金中九千元給女友,但訛稱是朋友借款。惟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因不滿替事主父親追債卅萬元後,對方無按協議分帳三成給他,只給他數千元,關係因此破裂,而女友搬新屋要錢,他因此犯案。

案件編號:HCCC 54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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