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建議修訂《旅館業條例》重點打擊無牌賓館,規定大廈公契若列明禁止處所用作旅館、商業用途或私人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旅館業監督有權拒絕發牌或續牌,估計約有二百八十間持牌賓館「無得留低」。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表示,將把條例草案生效後的一年設為過渡期。有旅館業界批評辣招勢逼業界由「有牌轉無牌」,令無牌賓館問題進一步惡化。
馮程淑儀昨指,牌照處去年接獲一千六百宗無牌賓館的投訴,相信與現時牌照處只能通過處所消防和建築條例審批牌照有關,加上近年訪港旅客飆升,令經營者或在不合適地方開設旅館,因此通過修改條例和推行行政優化措施,如旅館設廿四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以及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等,提升持牌旅館的安全和管理。她強調新措施非取締業界,而是為業界轉變經營模式締造契機。
牌照處去年打擊無牌賓館的執法行動有一萬三千宗,成功檢控和入罪率僅得一成。馮程淑儀指主要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入屋搜證,新例建議賦權旅遊業監督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可強行進入懷疑無牌旅館搜證。
新例加入「嚴格法律責任」罪行,互聯網廣告、價目表、旅館布置均可成有力證據,把涉事處所的業主、租客或佔用人被推定為旅館經營者,除非有關人士提供法定免責辯護,否則最高可被判五十萬元及監禁三年,此舉有助揪出經營無牌旅館的真兇。
另外,處方又建議監督日後可就處所用途發出四種不同牌照,包括酒店、賓館、度假營、度假屋,但除酒店牌照持有人外,其他牌照持有人一律不可使用「酒店」字眼作業務名稱。有關議案本月廿四日提交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