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集團,控告《壹週刊》誹謗及索償逾六億三千萬元一案,霸王財務總監黃善榕昨繼續在高院作供。據黃指出,涉案報道出版當日,霸王的股價到中午時已下跌一成四,更一度停牌,霸王及後雖作出澄清,但未能有效阻止霸王股價復牌後繼續下跌;涉案報道更令霸王產品銷量大幅下跌,顧客也退貨,霸王之後多次發盈警。另外,《壹週刊》一方昨擬在未事先向原告披露下,出示剪報盤問黃,法官直指《壹週刊》此舉是偷襲,強調這不是電視節目中的法庭,不可隨便拋出文件盤問證人。
黃善榕昨透露,黃與霸王的公關公司於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涉案報道出版當日,收到許多投資者和分析師的電話查詢,詢問關於「霸王致癌」的問題,霸王回答他們說其產品絕對符合規格、合安全、亦符合國家法律標準。
霸王的媒介部亦收到大量中港兩地傳媒和分銷商的查詢,霸王曾向《壹週刊》發律師信,要求對方收回其報道言論,但沒有收到對方回覆。
黃在證供中指,霸王的淨利潤於一○年八月大幅下降。辯方盤問黃時卻指稱,霸王於一○年八月廿三日公布一○年度中期業績的記者會中,時任霸王首席副執行官沈小笛說:「霸王品牌在事件中知名度大增」、「公司可化危機為轉機」、「相信集團能夠風雨過後見彩虹」等話。黃昨答道,已記不起沈在記者會中說話的完整內容,只記得自己當時提及霸王產品的銷售因《壹週刊》報道「霸王致癌」而下跌,這也是當時出席記者會的分析師和基金經理所提出的問題。
辯方隨即擬向黃出示四份剪報,以便繼續就記者會盤問黃,但遭原告反對。法官指,黃已開始作供,原告的律師不能與黃討論該四份剪報。法官批評辯方無早些向原告披露該些剪報,做法不值得鼓勵,否則在審訊期間只會有更多未披露的文件出現,法官表明不希望再發生同類情況。
法官指,辯方若對原告公平,便應在黃作供前向原告披露該四份剪報,法庭不是電視節目中的法庭,不可隨便拋出文件盤問證人,辯方此舉是典型偷襲對方的例子。法官特別准許原告律師就該四份剪報向黃索取簡單指示,黃及後透露原告的律師表示要利用周末的時間查閱文件。法官遂下令留待下周一再處理關於該四篇剪報的問題。黃將於下周一繼續作供,而他也是原告最後一個非專家證人,之後便輪到辯方傳召非專家證人,包括撰寫涉案報道的女記者、時任《壹週刊》總編輯張劍虹、曾接受《壹週刊》訪問的林漢華副教授和劉飛龍醫生等。
案件編號:HCA 119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