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女傭三年前來港工作疑被性侵。她指稱在甫上工僅三個月,便遭女僱主的丈夫涉嫌非禮。這次之後的三個月內,男方更變本加厲,涉嫌三次非禮她及三次強姦她。她為事件報警,但律政司最終決定不就案件提出檢控。她遂提出民事訴訟去討回公道及索償,昨日她由律師代表入稟高院,要求男方就其生理及心理創傷作出賠償,但未有透露金額。
原告在入稟狀指,於一一年十月廿六日起,受聘於本案彭姓男被告的妻子,擔任被告一家的家傭,原告與被告及其妻及和兒子,同住於藍田麗港城某單位。而她與被告一家的僱傭關係,僅維持了七個多月,便在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結束。
原告指稱,她上工約三個月後,便於一二年一月底於住所內,首次遭被告非禮。之後由該年的一月底至三月間,被告再三度非禮她;而被告的行為更愈趨放肆,先後同年的三月九日、十九日及廿七日,三次對她作出強姦行為。
原告表示,被告對她的行為是構成不合法的身體侵犯,並損害她的尊嚴。被告亦透過上述行徑,蓄意或鹵莽地令她情緒困擾。她因此要求被告負起民事責任,向她作出賠償,包括一般補償性賠償外,更要求懲罰性賠償。
協助原告入稟的律師行昨向本報表示,原告事後曾報警,但律政司最終在事件中無檢控任何人,原告其後經教會介紹而向該律師行求助。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認為原告可循民事途徑向被告興訟和索償,但暫未有具體索償金額。至於律政司拒絕檢控的理由及案件其他詳細資料,律師行表示不便透露,又指類似的性侵犯民事訴訟比較罕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表示,一般情況下,因刑事案舉證極為嚴謹,所謂寧縱無枉,律政司要考慮證據是否充足才能夠提出有關檢控。黃又指,性犯案的事主,亦可循民事途徑向被告一方追究及索償。
黃表示:「民事案舉證會寬鬆一啲,法官會『秤』吓原告同被告證據,可以六四、七三開,睇吓信邊個多啲!」而法官裁決時也不會直指被告干犯「強姦」、「非禮」,或會用上「未經同意性行為」、「懷疑」等字眼,而就算法官判原告勝訴,也不代表被告要負上刑事責任的。
案件編號: HCA 48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