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根據《憲法》31條制訂

【本報訊】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先後四次引入不同的修正案。本港九七年回歸後實施的《基本法》就是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制訂。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一九四九年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在當時起了臨時的作用。五四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通過修改後的第二部及第三部《憲法》分別於七五年及七八年頒布。現行的《憲法》則是於八二年通過,其後於八八年、九三年、九九年及○四年引入修正案。

人大以法律規定特區制度

《憲法》有序言及四大章節,四個章節分別是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及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合共一百三十八條條文。《憲法》第三十一條列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包括《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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