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保護幼女的法律

近日內地法院首次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姦罪判刑,並從重處罰。內地刑法通常按照「強姦罪」或「嫖宿幼女罪」進行處罰。前者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法定刑期從三年至死刑不等;而後者特別針對賣淫的幼女,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定刑期不超過十五年。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被侵犯的對象本身是否屬於賣淫幼女。

設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是考慮到有些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育比較成熟,謊報年齡自願賣淫,這種情況下將嫖客以強姦罪論處不妥。但內地最高法院司法指出,即使幼女自願,如果嫖客明知其不滿十四周歲仍發生性關係,則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顯示:二○一四年被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達五百零三起,是二○一三年同比的四點零六倍。其中,在監護缺位前提下、施害者臨時起意的性侵兒童案件為二百七十二起,佔約百分之五十五。

在司法實踐中,嫖宿幼女罪一般比強姦罪量刑輕,不法分子因此往往鑽「嫖宿幼女罪」空子、逃避「強姦罪」處罰。例如引起廣泛爭議的貴州省習水縣政府官員多次參與、被害人眾多的惡性嫖宿幼女案。這罪名在以輕罪放縱強姦犯罪的同時,也給受害幼女冠上「賣淫女」的污名。全國人大法工委一直比較主張通過執法去處理有關案件的定性問題,最近也開始表示將認真研究廢除嫖宿幼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