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五年二月「行政壟斷司法審判第一案」新鮮出爐。但其實早在二○○八年內地《反壟斷法》實施當日,首個行政壟斷訴訟即已產生:北京四家企業在北京第一中級法院起訴,狀告國家質檢總局涉嫌行政壟斷。其結果卻是法院不予受理,根本沒有進入實質審判程序。
在內地傳統的行政主導機制下,行政壟斷顯然比市場壟斷的影響更大更廣。《反壟斷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可是近幾年來,反壟斷執法力度雖然愈來愈大、備受關注,例如不久前美國高通公司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國家發改委處罰六十億元人民幣,但執法對象多是企業,鮮見針對行政機關的反壟斷調查和追責,更勿論訴訟。
行政壟斷難以進入訴訟渠道,或許因為法律規定和行政機制存在衝突和空白。內地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只受理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不受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訴訟。行政壟斷卻往往是行政機關以文書文件或規章的形式出現,不是針對某個企業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無法被法院受理。廣州法院在判決中對如何認定行政壟斷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否可以提起反壟斷訴訟等焦點問題作出了回應,這也是「行政壟斷司法審判第一案」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