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行政壟斷的司法審判

二○一五年二月,廣州市法院裁定:廣東省教育廳在某賽事中指定獨家參賽軟件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這是內地《反壟斷法》實施近七年以來,首例針對行政壟斷的司法判決。對於行政主導色彩濃厚的內地市場,這個判決的意義尤其重大。

○四年初國家教育部將工程造價基本技能列入全國比賽內容,由各省組織選拔賽。廣東省教育廳、高職院校、行業企業等組成的廣東省級比賽組委發布賽事規範,明確要求賽事軟件必須使用某家企業的產品。這種做法無疑將對其他競爭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在多次與省教育廳溝通無效的情況下,要求公平競爭機會的第三方企業憤而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確認廣東省教育廳濫用行政權力,指定獨家賽事軟件的行為屬於違法。

這也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首次進入實質訴訟程序的案件。

《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並詳細列出了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具體內容。《行政訴訟法》則規定「行政機關應對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法院認定省教育廳指定獨家參賽軟件又不能自證其行為合法性,構成行政壟斷的要素條件。為了確保審判的高水平,法院還在行政壟斷訴訟中首次引入專家證人出庭,由反壟斷法領域和行政訴訟法領域的知名專家發表專家作證。明天續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