髮廊男東主招攬年輕人參與販毒,連十二歲女童亦被羅致帶毒,該東主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項串謀販毒罪名成立,昨日接受判刑。法官指他蓄意利用年輕人運毒,必須加刑,判他監禁六年九個月;至於在案中負責介紹女童予東主,擔任中間人的男生,早已承認一項串謀販毒罪,且出庭頂證東主的惡行,男生昨被判入教導所服刑。
身為髮廊東主的首被告李健波(卅歲),被控約於一三年七月六日在香港,串謀當時剛滿十六歲的中二男生張振庭(次被告,現年十七歲多),以及當時約十二歲的女童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非法販運約廿三克可卡因毒品。
法官湯寶臣判刑指,法庭現時一般已不會因為毒犯的年紀輕,而給予輕判,惟今次輕判次被告,除了考慮他坦白認罪而且頂證首被告外,同時亦希望以此警誡有意利用年輕人犯案的成年人:「啲年輕人係會良心發現,鋌身而出去指證同謀嘅罪行!」。
況且,次被告在落網後,於獲准保釋等候審訊期間,一直循規蹈矩且又重返校園,甚至現身告誡同學不要重蹈他走過的歪路,顯示他真誠後悔,故此法庭願給他機會改過自新。
至於九七年才從內地來港定居的首被告,雖然他一直聲言自己單純做介紹人,沒收到報酬故不算串謀販毒,但法庭認為他是蓄意利用年輕人犯案,故必須按照《危險藥物條例》予以加刑,只是他沒案底,及承認大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故酌量將他減刑三個月,最終刑期是六年九個月。
案情指,首被告首先利誘當時剛滿十六歲的髮廊熟客次被告參與販毒,次被告以家教嚴為由拒絕,惟首被告鍥而不捨,要求次被告替他物色年幼女生協助帶毒,最終找來十二歲女童犯案。女童與首被告在一三年七月六日見面,翌晨她在土瓜灣帶毒時即被警員截查,揭發她販運廿三克可卡因,警方事後拘捕首及次被告。女童早於一三年十二月在兒童法庭承認販毒罪,被判感化廿四個月。
案件編號:HCCC 11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