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反腐司法追償的確立

近日,江蘇省南通市房產管理局原陳姓局長,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自殺。檢察機關向法院申請沒收犯罪嫌疑人受賄違法所得,法院作出一審刑事裁定,沒收相關的七百多萬元,上繳國庫。

正當國家大力打擊貪污腐敗行為之際,除了國內調查之外,更與國外建立追償機制。可是過去,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審訊期間畏罪自殺,其家屬便能夠順理成章地繼承他們的遺產,使追討贓款的工作受到阻礙。

根據一九九六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允許缺席審判,這導致很多案件即使犯罪證據確鑿,但是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逃跑、死亡,訴訟程序便無法繼續,使罪犯的非法財產長期無法通過法律程序沒收、追討或者追繳。

為此,從二○一三年起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列出專門章節,設置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這有利於嚴厲懲處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

按照新《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適用這一程序有兩個前提要件:第一,犯罪類型屬於貪污賄賂或恐怖活動犯罪。第二,犯罪主體逃匿或死亡。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訴訟雖然無法正常進行,但法院仍然會繼續審理案件以確定被告人財產是否屬於非法所得。這個案件的關鍵之處,在於確立了即使被告人自殺之後的司法追償途徑,防止貪污行為人以自殺來「保護」贓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