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藝人鄭嘉穎去年十二月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壹週刊》的一篇報道誹謗他,《壹週刊》昨向聆案官申請延遲呈交抗辯書限期,由於鄭嘉穎一方並無反對,聆案官批准申請,但下令《壹週刊》要向鄭支付八百元訟費。
原告鄭嘉穎,被告包括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其總編輯李志豪、及負責其網站的壹蘋果網絡有限公司。涉案文章刊於去年七月十七日出版的第1271期《壹週刊》,標題是「表妹離婚 箝實鄭嘉穎」。原告指有關報道內容失實,並令人誤以為他與已婚表妹發展浪漫關係,令原告聲譽受損,因此要求禁制被告再發布有關文章並需賠償予原告。
案件編號:HCA 2546/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