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公民社會

政治是現實的,不能用虛幻的意念來取代。

香港人喜談公民社會,卻並不真的理解甚麼是公民社會。公民代表了自然人往社會人、政治人、經濟人等法人式的身份轉變。一是在個人合群之後受群體所制約,不能隨個人自由,喜歡怎樣做便怎樣做。

群體有其規矩、道德與行為規範,個人需要接受,否則便受到排斥,以至制裁。二是公民是法律性的概念,反映着群體的規範變成制度化、程序化,也即是法律化。法律不是十誡式的宗教教條,而是隨政治體制的安排而制訂,乃至修改。

法律代表社會的整體利益與個人的個人利益對立,二者未必矛盾,在大體上還是一致的。但苟有矛盾,則個人利益不能超越整體利益。可以由個人和眾多個人倡導、推動法律修改,卻不能在法律未修改、未廢除之時反對、推翻法律,這便是法治的根本。法治容許法律隨着社會變遷而改變。為了法治的穩定,可以改革,但不可以進行革命。革命是顛覆現有的體制,本身便反對法治。不過,革命是以另一種法治取代現有既有制度的法治,不是否定法治。公民社會的基礎和決定因素是法治。公民社會可以容忍改革,但抗拒革命。公民社會的關鍵是社會,由社會產生公民,公民接受規範,從而由自然人變成了公民。

因此,公民社會不是極端的個人主義,無政府主義,不是個人凌駕社會,而是在個人與社會尋求辯證式的平衡,平衡社會變遷與法律穩定之間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