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控法輪功學員 先拗法律觀點

【本報訊】早前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食環署沒收法輪功橫額及展板失敗的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前年七月二日涉在深水埗桂林街與福華街交界,擺放法輪功橫額和標語牌,被控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未經地政總署書面准許而非法在政府土地上,展示一幅約三米乘一米、寫有「法輪大法好」的橫額和八個標語牌,及阻礙公職人員兩罪,案件昨在觀塘法院開審。

不准個人申請掛橫額

控辯雙方先進行法律觀點爭拗,辯方指法輪功在香港雖屬註冊社團,但被告洪瑞峰(五十七歲)案發時是以個人身份表達意見。現時地政總署只准許團體、區議會及立法會議員申請在政府土地掛橫額,卻不准個人申請是違反《人權法》所賦予港人的言論自由。而食環署職員亦無權充公或移除涉案展示品,故被告不算是阻礙署方職員執行職務。

控方則指若准許個人申請掛橫額宣傳會造成混亂,而食環署將懷疑違規的展示品移除後,會帶返辦公室待物主認領,不會將之充公。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KTCC 68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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