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指應予譴責
初院認為恭碩良當時情緒激動並非院方或者醫生醫德的缺失所造成,不存在免除或減輕刑罰情節,裁定他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改判他入獄七個月,緩刑一年,並需賠償三十五萬元。至於他被控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名,則仍不成立。法庭昨日裁決時又提到,恭碩良當時不但不理智處理醫患關係,還利用其權利,應予以譴責,法庭在徒刑和罰金之間選擇判監。恭碩良昨日缺席宣判。
案情指一○年一月二日凌晨,恭當時的女友因腹痛及嘔吐,到山頂醫院急診部求診,當值醫生初步估計是消化道出血,遂進行包括肛門的檢驗,恭抵院後懷疑女友遭不禮貌對待,多次未獲允許下進診室與醫生理論,更出手打傷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