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佢哋每日起碼泊咗五部貨車喺錶位,由朝泊到晚,架貨車一駛開就擺番回收籠,成日咁霸住個錶位,見到有警察先推開鐵籠,咁其他人唔使泊啦!」在新蒲崗工作的李先生指出,雙喜街一帶的貨車錶位長期泊有附近回收店的貨車,貨車離開後則有人擺放回收籠繼續佔用錶位,令其他車輛無法停泊。
警方發言人表示,接獲轉介後,黃大仙警署已即時跟進,暫未發現所述情況。如巡邏人員發現有物件或回收鐵籠佔用停車泊位,將向物主發出口頭警告或作出票控。發言人證實,根據香港法例374C章《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8條,任何人在泊車處連續停泊車輛超過二十四小時,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二千元。
李先生證實,近日早上時段有較多警員及交通督導員在該處巡邏,貨車及鐵籠霸佔錶位情況有明顯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