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民安隊成員藍嘉富(原告),入稟高院聲稱,他於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在觀塘政府合署的民安隊支部會議室開會期間,與其他隊員爭辯,並激動暈倒,要送院搶救,他因那次暈倒而受傷至今。原告認為,他當日暈倒時是以民安隊員身份執行職務,而兩名被告民眾安全服務處及其轄下之民眾安全服務隊在事件中有疏忽及違反法定責任,故興訟向兩名被告索償,但入稟狀未有披露索償金額。
案件編號:HCPI 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