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亨廷頓論民主三部曲

關於民主和民主化的問題,美國政治學權威學者塞繆爾‧亨廷頓曾經作過大量研究。其中涉及一個基礎問題:甚麼是「民主」?亨廷頓的定義,主要源於他的三篇論著,包括《會有更多國家成為民主國家嗎?》、《第三波:二十世紀後期民主化浪潮》和《第三波:二十年後看未來》。根據清華大學法學院王博聞的總結,亨廷頓對於「民主」的定義,指的是「作為一種政體的民主概念」,即程序上是否民主的問題。具體而言,即「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並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而投票選舉的兩個核心內涵,則包括「一個競爭性的投票」,以及「全體成年人的參與資格」,即普遍的選舉權。

在構建了競爭和參與選舉的形態要求之後,亨廷頓進一步提出選舉的性質,應該能夠「合乎誠實與公平的最低標準」,才能算得上是符合「民主的實質」。可是這種論述,則回到了古典理論對民主定義的老問題:人民意志裏的「誠實與公平的最低標準」是甚麼?怎樣的選舉結果才符合「人民的意志」?

而在上述兩部(形態和性質)的基礎上,第三部則聚焦在實踐問題上。他認為真正的民主實踐,其選舉結果理應不能有害於接下來的民主過程。即是說,真正的民主,是不會產生危害日後民主運行的選舉結果的。這便回到了他的整個研究核心:現代民主作為西方的產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非西方社會中扎根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