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羈押14日 即時獲釋
裁判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警務人員獲信任授權去持有如此具殺傷力的武器,有如此行為絕不能接受,幸而事件中並無造成傷亡,故此判監禁是合適的懲罰。
練官又表示,本案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被告的行為完全違反守則令警隊蒙羞,雖然法庭接納他在案發期間,於工作及私人生活上都承受不少壓力,但強調這亦非他如此鹵莽犯案的理由。法庭亦對他在當時的精神狀態下仍獲准佩槍感到奇怪。
被告朱仲明(四十三歲),被控於去年十一月廿九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地下公眾地方確實醉至不能妥善處理一支已上膛的警槍。
案件編號:KTCC 1241/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