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銀失巨款可按保險追償,押運公司亦有可能被追討,而市民執錢發「橫財」則可能禍大過福。有保險界人士表示,作為押款委託人的中銀香港只需承擔保險條款內的範圍,其餘損失則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保險公司亦可按條款向押運公司追討。法律界人士則提醒執到錢的市民,在短時間內交還「橫財」,比保留款項更安全,否則可能被視為有意圖偷錢,最高刑罰可判入獄十年。
保險業人士羅少雄表示,即使中銀集團有保險業務亦未必會選擇該集團的保險服務,銀行通常會根據保險公司的保費、條款及承保範圍作為選擇保險公司的依歸,例如條款中規定投保人(中銀)要承擔的款項即所謂的墊底費,銀碼比較小的話,就會選擇該保險公司。
所以遇上跌錢的事件,中銀只需承擔保險條款的範圍,其餘由保險公司承擔。至於保險公司則可根據責任保險條款向押運現金的公司追討損失。
律師梁永鏗表示,今次事件,在法律上並沒有還錢期限,如果市民手持款項很短時間就交還,顯示市民有意圖還錢,比保留款項更安全,「但如果當全世界都知道錢唔可以用後,市民才交還款項,則很有可能證明市民有意圖偷錢,永久剝奪他人財物,一旦觸犯盜竊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
梁建議市民遇上同類情況,應避免接觸涉事財物,最好的方法是在一旁看管,然後立即報警求助,由警員到場處理及執拾,「你袋落自己褲袋,人哋唔信你幫手執,跟住報警拉你,一上法庭你就要辯護,放自己喺一個唔好嘅情況下。」即使企圖辯稱是好心幫忙拾錢,亦需看證據是否對其有利,「如果你話你拎緊去警署,但向緊另一邊行,咁好難甩身。」他提醒市民瓜田李下的道理,應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嫌疑。另外,警方昨亦呼籲市民,如拾獲鈔票應即交還警方,否則或涉盜竊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囚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