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居屋天頌苑兩幢大廈爆出短樁醜聞丟空十年,期間房委會欠交空置單位的管理費,遭小業主入稟追討,土地審裁處早前定小業主勝訴,但雙方就賠償額有爭拗,房委會借《時效條例》企圖縮短欠交管理費的計算年期至十二年。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昨日頒判詞否決房委會引用該條例,即房委會需支付九九年十二月至今年八月卅日的管理費連同利息共約七千一百卅六萬多元。再贏一仗的小業主莫炎熙表示,該七千多萬元會注入屋苑的管理費儲備,料整個屋苑業主至少廿個月毋須交管理費。
原告天頌苑小業主莫炎熙一直沒律師代表,「單挑」房委會。再贏一仗的莫炎熙稱很開心,「好在香港有優良的司法系統,有公平審訊!」他說與房委會單打獨鬥背負很大風險,輸了官司,隨時要賣樓,但他相信房委會會支付管理費的欠款,因他勝算很高。
莫炎熙憶述官司糾纏六年,他見盡人情冷暖、世態炎涼,「話我同政府打官司輸硬!其實係佢哋不熟悉法例。」房委會表示會研究判詞,考慮下一步行動。
暫委法官陳玲玲七月已裁定莫勝訴,房會須支付管理費欠款,具體賠償額至昨日才有結果。陳官在判詞中指房委會上月第三次出席金額評核時才提出以《時效條例》抗辯,反對莫追討○一年十月前的管理費。
陳官昨日在判詞中指,不接納房委會引用《時效條例》,因莫炎熙早已表明房委會應根據大廈公契依時繳付管理費,故相關日子應只有兩個,即大廈公契的訂立日或樓宇落成證明書的發出日期,且莫炎熙曾於一一年去信申訴專員表明房委會應自九九年公契生效起繳付有關管理費。陳官指房委會如要以《時效條例》作抗辯,應一早提出,不能在現階段才提出。
因房委會沒提出其他抗辯理由,陳官裁定房委會需支付九九年十二月截至今年八月卅日的管理費共四千五百零七萬多元,以及截至當日的利息共二千六百二十九萬多元;利息則繼續計算至頒判詞前一日;至於莫要房委會支付因拖欠管理費按金而衍生自○○年一月至○八年十二月的利息損失及欠款利息共四十三萬六千多元,但陳官接納房委會早已按時繳付該些款項毋須再支付。陳官指由於金額評核方面大家互有勝負,雙方各自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LDBM 25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