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晨報》前女高層遇襲案 其中兩被告脫傷人罪

【本報訊】未出版已胎死腹中的《香港晨報》前女董事利婉嫻,於今年三月在尖沙咀被多人以鐵通打傷,警方其後拘捕五名男子並控以傷人等共三罪,其中一名被告日前認罪,其案情指女事主因「搶人老公」而遭報復。餘下四名被告昨繼續在區域法院受審,當中兩人最終因證據不足而獲裁定涉及打傷事主的控罪表證不成立,其中一人更獲判訟費。

五名被告蕭志中、何家旗、麥灝添、翁偉健和鍾偉聰,同被控一項意圖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鍾日前已認罪。蕭另被控阻差辦公,他不認罪;何則另被控一項襲警罪,他承認此罪。辯方昨為何、麥兩名被告陳詞時,直指控方證據薄弱,無事實根據,指控僅為臆測,兩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沒相關DNA和指模等證供指控兩人,控方唯一依靠多名被告之間在案發日的電話聯絡,但不能因此證明何、麥兩人有參與襲擊。

官指屬「小懲大誡」

法官指兇徒有計劃地戴上口罩、手套和鴨舌帽,以鐵通襲擊手無寸鐵的事主,但認為本案屬「小懲大誡」,並非如早前另一報館高層般遭人用利刀嚴重傷害。法官又指,何於四月被捕時逃走,以及各被告間的電話聯絡,均不足推論何、麥二人有參與襲擊,遂判兩人表證不成立,但考慮何確有可疑之處,遂判他不能取得訟費,麥則可取得訟費,而何承認的襲警罪,則押後至一月五日判刑。餘下蕭、翁兩名被告則被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警員葉壽峰昨出庭為蕭的阻差辦公罪作供,他指案發日下午他在大角咀發現蕭後表露身份,多番要求蕭出示身份證但對方一直無理會,近半小時後始提供身份證。辯方則指葉當日早上已和其他警員乘車尾隨蕭至大角咀,葉截停蕭時更稱呼對方綽號「光頭中」,而蕭亦有提供身份證。葉否認,指當時不知道是否正跟隨特定人物,遭辯方質疑:「以為自己遊車河呀?」

案件編號:DCCC 68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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