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食呢隻芝麻包都差唔多一年,都未見過有過期半年有多嘅包賣過,究竟百佳有冇顧及消費者健康?」鄧小姐近日於柴灣高威閣的百佳分店內,發現經常購買的一款特價芝麻包的最佳食用日期為「14042014」(即今年的四月十四日),過期已逾半年,不滿百佳未有嚴格執行產品檢測,危害消費者健康。
百佳超級市場發言人表示,接獲轉介後已即時跟進,強調分店經理及品質監控部皆會作定期巡查,確保不會發售過期產品。發言人補充,如顧客發現購買貨品過期,將獲安排退款及送上全新的同樣貨品。
食物環境衞生署發言人則稱,近日曾到涉事店舖巡查,期間並無發現該店有售賣過期芝麻包,已提醒超市負責人不可售賣過期食品,否則會被檢控。發言人又稱,售賣超越「此日期前最佳」期限的食品並無違反食物標籤條例,但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若經證實出售不適宜供人食用的食品,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