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由王維基任主席的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港視),早前以超過一億五千萬元,向「中國移動」的子公司收購流動電視服務牌照,擬使用DTMB制式提供流動電視服務。但通訊事務辦公室卻指有關服務的用戶將多於五千戶,因此要受《廣播條例》管轄,要另外申請本地電視服務牌照才可展開服務。港視認為通訊辦的決定無理,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昨於高院開審。
申請人包括港視及其持有流動電視牌照的附屬公司香港流動電視網絡有限公司。申請人大律師昨陳詞指,政府自○七年首次提出流動電視服務牌照,都表明有關服務不受《廣播條例》管轄;惟至今年才突然改變立場,違反了申請人的合理期望。此外,《廣播條例》的有關條文在二○○○年訂立,當時根本未有流動電視這概念,故不應受舊法律規管。
通訊辦的代表律師則反駁,不管申請人怎樣形容其廣播方式跟傳統電視如何不同,不爭的事實是,有關服務一旦推出,接收戶數必定超過五千,這樣便符合受《廣播條例》規管的法定條件;而且科技日新月異,法律不可能跟隨每一次革新而作一次更改。律師又指,申請人擬提供的流動電視服務,與用手機或平板電腦去看電視的情況不能比擬。他舉例指,手機或平板電腦可安裝防火牆或家長過濾功能,但申請人提供之服務就不能,因此其服務有需要受到額外監管。
案件編號:HCAL 3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