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各界對於高度自治權的範圍、中央對香港管治的角色等問題,在回歸十多年後的今天仍然爭論不休。主要原因是彼此對於「主權」、「治權」和「授權」的概念並不清晰。
「主權」是指一個國家,對於領土範圍內擁有完整和全部的權力。在《基本法》中,這方面的表述出現在序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從法理上說,這就是中國對香港擁有全部的權力。
考慮到香港和內地的不同情況,所以設立了特別行政區。中央把部分權力授予特區政府行使執行,這就出現了「授權」的概念。而這個授權的內容,主要針對一些地方相關的管治權力(即「治權」),例如經濟、發展、治安等內部事務。《基本法》也清楚列明了一些與管治香港相關的治權,是由中央自己負責,不作授權,那就是國防和外交。
當「國務院白皮書」公布說,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有些人士擔心,中央要損害屬於已經授權給特區政府的自治範圍事務,因為授予了就是我的,中央的主張是超越了《基本法》的規定。可是,內地法理學界認為,授權的概念是我不行使給了你行使,但這並不影響對原來權力的擁有,依此,中央仍然擁有對香港的主權;而由於主權的不可切割性質,所以相應地所有權力也不可能改變。這種認知上的矛盾,正是因為對主權和治權的性質,以及授權行為的理解不夠深入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