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十七」可被判終身監禁

【本報訊】鏹魔在午膳繁忙時段,連環在人流密集的快餐店內施襲,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向人淋潑鏹水屬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行,行為等同用利刀斬人,律政司會根據香港法例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第十七條、即俗稱的「傷人十七」起訴,一旦罪成,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量刑視乎造成傷害多大

陸偉雄續稱,過往涉及淋鏹水的嚴重罪行,罪犯一般會被判監約十年,但自二○○八年在旺角、銅鑼灣行人專用區發生多宗掟鏹水彈事件後,法官隨即把量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作用。

陸舉例指,涉及銅鑼灣掟鏹水罪成的男子,最後被法官判監十三年。不過,法官如何量刑,仍需視乎案中造成的傷害性有多大,即有幾多人受傷及傷勢的輕重,假如傷者終身殘廢,或永久留下疤痕,則判刑絕對不輕。若淋潑鏹水對象,牽涉感情、錢債糾紛或其他個人恩怨,而無傷及其他無辜者,法官判刑時可能會較輕。

最近兩個月,本港便先後發生至少兩宗淋鏹傷人案。九月廿三日下午,一名六旬離婚老翁,在藍田德田邨商場麥當勞用餐時,疑被鄰座男童撞到餐桌,老翁其後涉嫌以通渠水淋潑,男童母親背部被濺中受傷,疑兇在十六小時後落網。另本月十一日,一名廿八歲單親爸爸,在上水新成路涉向女友潑通渠劑,致其女死黨面部及上半身嚴重灼傷,其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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