砵蘭街被捕者或干犯「非法集結」

【本報訊】警方昨日配合執達吏在亞皆老街展開清場行動拉人,後來示威者一度重新堵塞砵蘭街,警方於是再採取行動在砵蘭街拉人。消息人士指,警方在亞皆老街是以違反法庭禁制令,即涉嫌干犯刑事的「藐視法庭」罪拘捕示威者,而警方身為執法者,亦需處理其他違法行為,舉例示威者堵塞禁制令範圍以外的砵蘭街,就可能因干犯「非法集結」罪行而遭警方拘捕。

最高可判監三年

警方今次是因應法庭禁制令,在執達吏提出要求後協助清理亞皆老街的障礙物並拘捕阻礙的人,這些人均涉嫌「藐視法庭」而遭拘捕,除卻禁制令的要求,警務人員本身就有執法責任,在砵蘭街拉人,正正是因為有人在該處犯下包括非法集結在內的其他刑事罪行。

法律界人士陸偉雄稱,「非法集結」是《公安條例》下的成文法,訂明最高刑罰,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三年、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監五年。至於違反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罪,法例並無訂明最高刑罰,輕則罰款了事,重則需要入獄,由法官按每宗案件作出判刑。

根據《公安條例》,凡有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威嚇、侮辱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社會安寧受到破壞,即屬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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