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一類人說:自首便沒有破壞法治。
自首便是因犯了法,不自首仍會被拘捕檢控,自首不會改變犯法的性質。既然犯法,便是挑戰、破壞法治。自首或拘捕只是彌補法治的破壞,重振法治的權威。但犯法已破壞在先,若犯法自首、自首犯法連續下去,法治便沒有效用。自首便不破壞法治,邏輯不通,也無法理依據,這是怎樣的糊塗人說的糊塗話,讀法律的考法律試肯定不合格。合格甚至可取高分的只是特區政府教育部門創造出來的中學通識課程。或許戴耀廷應該把他在港大的法律換上香港中學通識考試的高分證了。
自首便不破壞法治;殺了人才去自首又怎樣呢?搶了人家的錢財才去自首,便是合乎法治嗎?那些既成傷害誰去賠償、誰去負責呢?自首後應否治以重刑呢?而殺人犯強姦犯怎樣賠償?賠錢坐牢都不足以抵償犯法造成的傷害。你殺人去自首,我報仇也去自首,法制便被摧毀,法治不存、秩序混亂、道德紊亂。這是一個怎樣的社會呢?
我說我為了公義先佔據道路,使公帑損失、公司個人失掉時間和金錢,自首時是否應該全數賠償呢?不然,人家可不可以放火把戴耀廷的家燒了,然後去自首受刑?
或說法不治眾,這是封建時代的說法,香港依此做的話,會不會變成ICAC成立前全港集體貪污犯法呢?那時兵賊不分,一如法律教授與唆擺別人犯罪的師爺竟是同一人。香港真的要退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