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行為失當,於在任前後收受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昨在高院續審,代表案中第四被告、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的大律師Ian Winter開始結案陳詞,並列出十大理由以證陳鉅源並無涉及貪污罪行,例如證供顯示許仕仁經常提取大量現金,可說「嗜現金成癮」,郭家又有能力提取大量現金,陳鉅源如要交黑錢給許,大可使用現金。
陳鉅源被控方指控協助郭炳江、將賄款交給關雄生再轉許仕仁。Ian Winter昨列舉十點,指陳不可能涉罪:首先,許在任時無為新地做事;第二,控方未能證明郭炳江付款予許涉犯罪;第三,如付款非法,則何時都要保密,郭炳江無必要趕在許上任司長前付清;第四,陳並無任何得益。
Winter在第五及第六點指出,陳有豐富財經知識,若知道要處理非法付款,斷不會讓妻女牽涉其中,亦不會動用家族公司Villalta Inc.,而會用其瑞士銀行秘密戶口,或其難以追查的越南信貸;第七,陳不會為非法付款,接受郭炳江開給他個人的支票;第八,許仕仁「嗜現金成癮」,陳如要交黑錢給許,大可用現金;第九,控方未能證明陳交關雄生投資的錢,後來獲郭氏兄弟償還;最後,控方亦未能證明陳與關的投資協議虛假。
Winter批評,控方開案時,原指陳僅負責代郭氏兄弟交款,後證供顯示陳交出的錢比郭氏付他的少二百萬元,便改指陳也有份出賄款,對陳不公。另外,許任司長兩年,控方都找不到許優待新地的事例,許卸任後成為行會非官守成員,期間僅開會五次,也從無觸及牽涉新地議題,故新地根本無理由要賄賂許。
另外,代表郭炳聯的大律師John Kelsey-Fry昨總結陳詞時批評,控方對郭炳聯可說是「以關係入罪」,不斷形容他與郭炳江關係如何密切、雙方住得有多近,便指他一定知郭炳江與許仕仁的情況。
Kelsey-Fry續指,控方既無證據指郭炳聯對秘密付款知情,更遑論參與付款過程,而郭炳江若真要行賄,無必要讓弟弟知道。至於○七年許收到的一千二百萬元,控方亦根本交不出任何證據,將之聯繫到郭氏兄弟身上。
案件編號: HCCC 9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