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等佔中搞手據說將於日內自首,姑勿論是真是假,充其量只是做騷而已,自首不表示願意承擔責任,更不表示可以減輕罪責。正如孔夫子所說,「始作俑者,其無後乎。」佔中搞手禍港殃民,罪孽深重,受到法律制裁是必須的,警方應該在他們自首前繩之以法,不能讓他們再有表演的機會。
反對派一直強調,犯法後自首就不算破壞法治。佔中搞手大概正是有恃無恐,以為自首就可以顯示承擔,就可以求仁得仁,就可以獲得輕判,所以才會擺出「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姿態。其實,犯法就是犯法,不管自首與否,性質並沒有甚麼分別,正如殺人放火一樣,難道自首就可以逃脫罪責嗎?更何況,身為法律系老師,不僅自己知法犯法,而且唆擺學生違法,更是罪加一等,豈有輕放之理。
說穿了,佔中搞手並非真的想承擔罪責,而是企圖透過集體自首令警局及法庭癱瘓,造成「法不責眾」的效果,從而達到脫罪的目的。相對於佔中,佔領警局及法庭對法治的衝擊更大,居心更險惡,用心更歹毒。老實說,如果戴耀廷之流真的想承擔罪責,應該辭去港大副教授職務,不要再誤人子弟。當然,相對於淫賤黎說自首又不敢自首,佔中搞手似乎還有那麼一點點羞恥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