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捭闔:香港法院談法治

面對佔中事件,香港法庭在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對吳定邦等人(案件編號:HCA2086/2014)、Goldon Investment Ltd對Wong Yuen Ching等人(案件編號:HCA2094/2014),以及香港計程車會及的士司機從業員總會對吳定邦等人(案件編號:2104/2014)等關於申請臨時禁制令的案件判詞中,詳細解釋了法庭批准臨時禁制令的原因,以及討論了甚麼是法治。從判詞第一百三十八段開始,法庭指出:香港一直以來始終堅持法治的理念。這個理念珍惜且一直深受廣大市民小心守護。它被普遍認為是香港邁向文明、安全和有序社會的最重要基石。法治必須包含和堅持每個市民和政府都服從和遵守法律。所有人均受到法律的支配和約束。

根據法治原則,即使被告認為法庭命令是錯誤,並不應該簡單地不服從,而是應該先遵守它,同時尋求按照適當程序上訴推翻。法律不能容許其命令的服從與否,是由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來作出選擇,即使包括自認為的良知。即是說,法律的最高性,在於不是由個人來自行選擇是否守法。

因此,如果有人說我們可以自由地或故意先不遵從法律,然後接受違反法律的後果,就不會削弱法治的話,這是錯誤的。若然,任何文明有序的社會都無法切實有效地落實法治。對法治的堅持,因此必須建立在法庭命令和法律得到有效實施的前提上。這也是為甚麼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以及法庭的尊嚴和權威,是法治理念的其中一個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