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行為失當,於在任前後收受新鴻基地產高層利益案,郭炳江的代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昨開始向陪審團陳詞,重申郭炳江○五年付予許仕仁的款項並非賄款,許仕仁「身價」確值千萬元,秘密付顧問費只為隱瞞郭炳湘。至於許仕仁之後屢次為這筆錢說謊,全因許要隱瞞當年為慳稅而沒報稅一事;許多年來除向新地旗下財務公司借錢外,亦有向東亞等銀行瘋狂借貸,且只還息不還本,似乎未曾擔心過還錢的問題,「啲錢借番嚟佢當係畀咗佢嘅!」
Montgomery指,郭炳江願付許仕仁千萬年薪,是因為此是其他競爭對手願付的價錢。郭氏既認為許能擔當昔日李業廣在新地的角色,當時要預測政府取態「究竟是聽北京話定聽巿民話」確屬難事,加上從政府投入私人巿場且又有如此廣泛經驗的高官實屬稀有,故才會對許是「志在必得」。
在郭炳湘參與商討顧問合約時,即使許要求同時替其他家族服務,郭炳湘亦肯付一千萬元,故後來郭炳江勸得許只替新地服務,付一千五百萬元亦屬合理。事實上郭炳江及郭炳聯兄弟十分重視許的意見:「雖然話十七歲學生都可能識講,但一個大亨唔會信一個學生講嘅嘢,但許仕仁講佢就會信。」
Montgomery更強調,最後一份顧問合約草稿是在○三年八月,到○四年三月正式簽約,期間許沒可能乾等,且最終還同意薪金大幅減至四百五十萬元。若郭許二人所述,當時他們已達成年薪千五萬元的口頭協議,則一切便理所當然。況且郭炳江最早在○三年已開始向許付款:「當時無人諗過許仕仁會返政府,話係賄賂點解嗰時就開始畀佢?」
Montgomery說郭炳江秘密向許付顧問費,是不想挑起與兄長的衝突,但許則是乘沒紀錄可循而蓄意沒報稅,故許之後沒向政府及公眾、甚至是廉署如實申報或透露薪酬,不是因為那筆錢是賄款,而是許不能夠自揭瞞稅。
Montgomery形容,在許仕仁任政務司司長的日子,人人說他是「橋王」,又有誰想到他是個入不敷支,騙稅局且「周身債」的人。從他的借貸紀錄可見,許失控地借錢,且從來只還息不還本,除忠誠財務,還向東亞等銀行借貸達三千萬元,他似乎不擔心還錢問題。許在數年間,從銀行提取的現金達二千二百萬元,並常常有大筆現金在身,故郭炳江真要給他賄款,付現金似乎更為方便。
案件編號:HCCC 98/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