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女事主認唔到人 懲教員上訴甩非禮罪

【本報訊】已婚懲教男助理被去年九月九日深宵乘搭由銅鑼灣開往元朗的小巴時,被指三度用手「掃」鄰座女乘客的腰及大腿,當再出手欲摸胸時,女方當場揭發並報警。涉案廿九歲被告謝煒俊首次受審時被裁定三項非禮及一項企圖非禮罪成,判囚廿一天。其後他在高院上訴得直,案件發還昨日重審後,最終被裁定四罪全部不成立兼獲訟費。

裁判官裁決指,如果被告無可疑,怎會在被捕後警誡下說:「我冇做過,會唔會係我背囊撩到佢?」但由於案中並無正式進行認人手續,女事主在事後也認不出被告,故未能證實是被告犯案。再者,控方未能證明事主是被人蓄意非禮,故案中有疑點下,裁定被告脫罪。

案件編號:TWCC 244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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