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婆婆在卅八年前在上水坑頭村買地自資興建佛堂,惟二人現已年紀老邁,近年更開始擔心離開人世後,佛堂便成「無主孤魂」,無人打理。為求佛堂香火得以延續,兩年前兩嫗決定把佛堂連地皮送贈同村的村公所,但因不懂英語,要求相熟的村代表協助辦理。村代表帶兩嫗到律師樓簽下轉讓文件後,佛堂業權卻轉到村代表名下。兩嫗事後發現,遂委託律師昨日入稟高院要求取回業權,並要求法庭頒令村代表所獲的業權是無效。
原告依次是胡蝶愛和劉嫦,被告郭錦祥。入稟狀指,兩名原告與陸惠芳(譯音)於一九七六年買入涉案地皮,並出資興建一間佛堂,三人居於佛堂的二樓,地下則是佛堂。記者昨往上址查訪,發現該處約有四千多平方呎,佛堂則樓高三層,因原告正在休息故未能聯絡上;而身為村代表的郭錦祥,則在坑頭村的小巴站協助維持交通,他受訪時表示已將事件交予律師處理。
入稟狀指被告因在期間協助兩原告及陸打理佛堂,三人因此相信被告,陸於九三年去世,兩名原告仍繼續苦心經營佛堂。至一二年時,兩原告開始計劃身後事,她們擔心油盡燈枯後,佛堂便無人打理,決定把業權轉送給坑頭村村公所。翌年初,兩人把此決定通知身為村代表的被告,相信被告可以協助她們處理轉讓一事。被告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通知兩原告,指轉讓文件已準備妥當,並帶二人到上水一間律師樓簽署文件。
入稟狀續指,兩名原告因完全不懂英語,對轉讓文件的內容毫無頭緒。惟她們因相信被告,才按律師指示簽署有關文件。數天後,兩名原告赫然得知佛堂連地皮並非轉讓給村公所,而是轉讓至被告名下。兩名原告強調只想把業權轉給村公所,期間她們可在佛堂百年歸老。兩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她們是遭被告不當影響和失實陳述下才簽署相關文件,故轉讓文件屬無效,並要求被告把業權轉回給兩原告。
案件編號:HCA2267/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