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亂噏一通立法會

立法會花費大量力氣、時間、公帑,旨為故意混淆見過世面且明理市民早已了解一清二楚之事,企圖繼續強行調查下去,結果令欲制止亂象、卻又無力、無權、無勢的市民,深感沮喪和絕望!

涉事者本來是一紙最平常不過的離職合約,價值四百萬英鎊。一家公司巨額收購梁振英曾是合夥人的公司,梁因而離職。為免梁轉投該公司的競爭對手,導致收購者損失,收購公司於是與梁訂立離職合約,以確保不會發生過檔事件。

簽署上述合約時,梁振英已非行政會議成員,亦未當選特首,故毋須按公職人員申報利益規定進行申報。況且,梁振英表示,該四百萬英鎊已包括在行政長官上任時的個人財產申報內。

但無事找事來搞者卻瞎指,行政長官就任時仍有「商業合約」在身,乃不能接受。此等指控,實屬無聊兼有欠資本主義社會的基本商業常識所致。原因是,上述合約實際並非「商業合約」,而是「商業機構離職合約」,旨為規管梁振英離開有關職位之後,不得做甚麼,而非規定他要做甚麼!驟眼看去,有些條文似是要求梁振英做甚麼,例如為收購公司提供意見,但梁已在合約上補註了「在沒有利益衝突下」等字眼。更何況實際上,梁於簽署合約後並未為收購公司提供任何意見或做過任何事情。

那麼,見過世面的人都會不耐煩地問:立法會還有甚麼可查?事實上沒有,或只不過剩下那些惡意扭曲事實的人,有理無理亂噏一通,藉此進一步傷害梁振英,打擊特區政府威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