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涉嫌違法滋擾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東方多封經郵政投遞的函件被拆開及延誤郵遞,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事件不但違反《郵政署條例》,更有可能涉及刑事罪行及干犯《個人私隱保障條例》,恐事件損害公眾利益及涉及打壓傳媒,警方絕對有需要介入調查。昨日香港郵政更派員到東方了解,承認事件疑點重重,已成立專組調查。由於事件引起大眾關注,東方昨日就事件報警,稍後會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上月三十日,東方收到一封退回的公文袋郵件,公文袋竟內藏另九封同於八月二十九日寄出的郵件,除公文袋郵件曾被打開放入其他郵件外,九封「信中信」中亦有一封被人開封後再以膠紙封口,另一問題是九封地址完整的「信中信」,不但沒有投遞,竟於寄件後兩個月以「信中信」的另類方式退回。
「成件事喺幾方面都涉及刑事成分,警方有責任去調查。」律師梁永鏗指,事件中有兩封郵件無故被「拆開」,有機會觸犯刑事毀壞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他認為事件性質嚴重,警方應介入調查,收集證據,以便執法;又指事件中的十封郵件最終退回東方,其中一封蓋有香港郵政印章,相信可根據員工紀錄等線索調查,所以促請香港郵政盡快作出交代,否則會影響市民對香港郵政的信任,「如果係私人速遞公司都仲話有得揀,但全港得一個公共郵政,市民要寄信根本無得揀。」
今次事件或涉刑事外,律師黃國桐認為事件有機會侵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因投遞信件的內容理應只有寄件人及收信人知悉,「你唔知封信入面有啲咩,假設有張支票,等同將姓名、銀行戶口號碼、地址等個人資料外洩。咁樣做係好缺德,即使係親人都唔可以拆你封信啦,唔止係私隱,仲係一份尊重。」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目前的《郵政署條例》主要適用於郵政署人員,若經調查後,證實今次事件中的幕後黑手是郵政署人員,則可能干犯《郵政署條例》中「阻撓郵包」、「非法開啟郵包」及「郵政署人員的罪行」等多項條例,一經罪成,最高刑罰為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郵政署條例》,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不得開啟任何郵包,或自行於郵包取出任何內載物件,同時郵政署人員不可令郵袋或郵包的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危害,或令致任何郵件或郵包的迅速處理受到或可能受到阻礙。《郵政署條例》亦列明政府或郵政署人員毋須因郵包遺失、延誤或損壞而招致負上法律責任,但有欺詐或故意行為不當,則屬例外。
東方報業集團發言人表示,由於事件引起大眾關注,所以昨日已就事件報警,日內亦會去信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
而香港郵政昨日派員到東方報業中心了解事件,高級經理(郵件派遞/新界)鍾淑娟承認事件「奇怪」、「疑點重重」,有別於香港郵政一貫做法。鍾檢視涉事郵件後指出,該兩封被拆開再以膠紙封口的郵件,使用的膠紙並非香港郵政物品,因香港郵政使用的會印有香港郵政的標記。她表示,事件已成立專組調查,如有需要,香港郵政會報警處理。
私隱署發言人表示,該署未了解具體情況,不會評論個案是否有違規。除今次事件,由○九年至今,該署共收到十六宗有關私人信件未經資料當事人同意而被拆開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