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被拖欠薪金,有汗出無糧出,但勞工處近年檢控欠薪僱主的比例,只佔申索總數一成。單以今年首九個月計算,該處接獲三千七百五十一宗有關僱主不支付工資的申索個案,僅提出三百七十宗檢控。該處解釋,不提檢控主要因證據不足或僱員不願意任證人。勞工界立法會議員潘兆平指,僱員工作後有糧出是「天經地義」,欠薪屬嚴重刑事罪行,勞工處應改善搜證程序、加強檢控,才達阻嚇作用。
近期亞洲電視拖欠近九百名藝員及職員九月份薪金逾三星期,超出《僱傭條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支薪的規定,勞工處一再強調,有足夠證據必定提出檢控。有幕後員工質疑,為何僱主承認欠薪,勞工處卻遲遲不檢控,如堅持要員工做證人,恐怕被認定為「搞事」,影響日後生計。
勞工處發言人指,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不支付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該處今年首九個月收到不支薪申索個案三千七百多宗,較去年同期減少百分之四;而今年首九個月提出的欠薪檢控僅三百七十宗,當中二百六十八宗被定罪,成功判罰比率七成二,最高判罰九萬元,另有兩名僱主及一名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處監禁。一二及一三年,該處均接獲逾五千宗不支薪申索個案,分別提出七百一十三宗及五百九十二宗檢控,七成檢控個案被定罪,亦有僱主被判監。
對於不作全面檢控,勞工處解釋,不是每宗申索均屬違反法例,可能是涉及個案事實、實際情況或法律觀點的爭議。該處會為僱主僱員雙方提供自願性質的調停服務,協助解決勞資爭議,大部分個案都圓滿解決。倘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該處會按申索人意願,把個案轉介勞資審裁處或小額薪酬仲裁處作裁決。
潘兆平關注每年多達五千宗不支薪申索個案,認為無論僱主以股東變動或其他理由都不能拖糧。他鼓勵僱員為不公平挺身做證人,但明白有關顧慮,建議勞工處在資方公開承認拖欠全體職員薪金時,與僱員覆核資料及取得出糧紀錄等證據,即提出檢控。
記者梁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