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犯人遊街示眾在中國歷史悠久,儘管這種侮辱人格的刑罰早已被現代法治和文明所拋棄,但時至今日內地公捕、公判和遊街示眾依然不斷上演,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令人諷刺的是,正當中央高舉依法治國旗幟之際,湖南華容縣公安卻在中共四中全會前夕,公然舉行五千人的公判大會,並將二十四名犯人銬在掛有「囚車」字樣的貨車上遊街示眾。
與此同時,重慶警方亦將三十名涉嫌盜竊的疑犯押到市內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當街示眾。地方公安如此漠視人格人權,不僅有違法治,更是對依法治國的公開羞辱。
在中國古代,官衙為了嚇阻犯罪,將罪犯披枷戴鎖遊街示眾乃司空見慣;更殘忍的是,有些女囚尚未升堂,就被剝光褲子遊街示眾,此刑罰名曰「賣肉」,這些女囚往往受不了此等羞辱,回去後便自盡而亡。
到了現代,這類羞辱性刑罰早已被許多國家明令禁止,但在人治色彩濃厚的中國內地卻依然如影隨形。就像文革時期戴高帽、掛黑牌、剃陰陽頭遊街等,便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文革結束後,當局為了撥亂反正,曾於一九八八年下發了《關於堅決制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並明確規定如再出現這類現象,必須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一九九二年,高院、高檢和公安部又下發通知,再次強調禁止搞任何變相的遊街示眾。
可惜,這些年來,中央規定在許多地方令行不止,形同一紙空文。在湖南、湖北、貴州、重慶,廣東、廣西,寧夏、海南和浙江等地,都曾對犯人施以「示眾式」的羞辱刑,有的犯人被五花大綁、頸掛紙牌示眾,有的被赤裸上身、銬在路邊羞辱,還有妙齡女郎赤着雙腳、銬着雙手,被警方用繩子牽着遊街,其中有搶劫、盜竊犯,也有違反交通、販賣車票的,還有賣淫嫖娼和上訪者。在貴州,甚至有十三歲小女孩只因倒水淋濕了村官小車,就被當地派出所銬手遊街。
遊街示眾完全與法治背道而馳,但在一些地方公安看來,不對犯人羞辱示眾,似乎就不足以震懾不法之徒,不足以平民憤,也不足以彰顯其維穩業績。奇怪的是,為何百姓最痛恨、「搶人民」最多的貪官,卻一個也沒有被遊街示眾呢?
從現代法治精神而言,法律只有懲罰人的功能,而無羞辱人的權力。前述華容縣公捕公判,明顯侵犯人權,且不說遊街示眾犯人中,有十六名為犯罪嫌疑人,他們只要一天沒有定罪,就不能「未審先定」,更不能「未審先罰」;即使是被定罪的犯人,也同樣享有人權,對他們公開示眾遊街,就是法外施刑。犯人犯罪固然可惡,但警方侵犯人權、損害自尊,難道不是「以惡去惡」、另一種形式的犯罪嗎?
公捕、公判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很多地方政府有着濃厚的「官威」情結,他們試圖通過展示國家機器的強大力量,來達到震懾犯罪的目的。其次是缺乏監督、懲罰不嚴。雖然國家明文規定,如果執法機關再出現「遊街示眾」現象,必須堅決糾正並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可事實上「堅決糾正」和「追究責任」不過是說說而已,近年不少地方明知故犯、法外施刑,但又有誰見過公安領導被追究問責過?
如果地方司法機關可以為所欲為,可以不受法治約束,甚至將個人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國家如何推進法治建設,社會又如何維護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