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金:反禁制令有違民意

就旺角及中信大廈早前頒布的禁制令,高等法院書面判詞指,縱《基本法》保障示威集會權利,亦無人可以行使《基本法》賦予權利為由,獨霸公共道路。

公共道路乃所有公眾人士都有權使用的道路,但公共道路不可能同時容納所有要使用的人,必須按使用者實際需要來分配。例如,救命大過天,若有緊急車輛需要通過,必須予以讓路。又例如,周一至周五乃辦公日子,辦公人士和車輛,有權在這些日子優先使用辦公室地區的公共道路;到了周六及周日,大部分辦公室休息,辦公室地區的公共道路,可改作行人專用區,供消閒用。

公眾人士在公共道路遊行示威,表達政治訴求,如何衡量他們的道路使用權?準則是公平、包容。政治非絕對,一撮人認為是對,另一撮人卻可認為是錯。所以,你有權使用公共道路遊行示威,他亦有權使用公共道路作同一用途。

但沒有持任何一種政治訴求的人有權長期佔用公共道路,因為公眾人士有權對任何政治訴求不認同,更絕對有權反對無了期佔用公共道路作為政治手段。事實上,對大部分公眾人士來說,道路非政治工具,他們要求盡快恢復公共道路運作,乃合情、合理、合法。

法庭就他們申請頒布禁制令,符合公眾期望。故律師如何俊仁代表佔用道路者答辯,反對禁制令,明顯跟公眾期望背道而馳,更有濫用法律程序,拖延執行禁制令之嫌。何俊仁又謂,透過民事程序申請禁制令往往難以執行,表面是講解法律,效應卻是鼓勵市民蔑視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