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人統治香港的時期,訂立了許多有利於它的統治的法律和條例,其嚴密程度,說明英國人是管治殖民地的老手。
別的我不太清楚,但一九五二年訂立的《教育條例》,針對新中國成立後,防止親中愛國教育的發展,嚴控左派思想進入學校,可謂無所不用其極。
例如,第十一條:「據辦學校係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機關或具有政治性質之組織或團體聯絡或聯繫或以任何方式受其統制者」,「得拒絕予以登記。」第四十三條:「禁止學校或教員或學生對政治、或有政治傾向性活動或宣傳政治等事宜」。另附教育規則逾九十條,例如學生要組織學生會,需申請並獲教育司批准。學生不得參加遊行,宣傳或政治活動或勞資糾紛。所有「涉及政治或部分有政治性的敬禮、歌唱、舞蹈、口號、制度、旗幟、文字或表記,都不得在校舍或學校活動場合中採用。」因此,懸掛國旗、唱國歌,都在禁止之列。
港英當局對法例的訂立,正是所謂防微杜漸。它可以備而不用,但用起來,可以令親共愛國的活動,動輒得咎,處處觸犯條例。港英當局聲稱尊重法治,但法律在它手中,司法由其控制。任何政治活動,以至只是「思想」,而不是「行動」,也可觸犯法例。這是它用法治的幌子,行殖民專政之實。
它甚至還有一個超越法律的高招,是可經由「港督會同行政局」決定,將它不歡迎的人物,不需經法律審判,便遞解出境。上世紀的四、五十年代,左派人士被遞解出境的,以數十計。包括工會領袖、愛國學校校長、親中的工商界人士、電影界的演導人員等等。
港英的統治,有法治的幌子,又有專政的實質。但因為戰後香港經濟的起飛,內地則因歷次「左」的政治運動導致三年大饑荒,逃港的人士以十萬計。因而在港人心目中,總覺得香港的生活環境和自由度,遠勝於內地。
在港英統治時期,有兩次嚴重騷動。一次是一九五六年,因掛國民黨旗事件,國民黨徒乘機發起的九龍暴動,但不久便被平息。另一次是一九六七年的「反英風暴」,這一次比上次嚴重得多。其原因是港英仍舊執行舊式殖民統治的高壓政策,無視香港基層群眾的覺醒;此外是內地「文化大革命」的極左影響;更重要的是當年內地派駐香港的「新華社」官員害怕調回內地接受文革式的鬥爭,因而迎合當年「四人幫」的極左模式,以至高喊「港英滾出去」的口號,違反中央解放以來一直堅持的「隱蔽精幹,長期打算,充分利用,以待時機」的對香港的政策。
今天的「佔中」行動,是香港戰後近七十年來的第三次騷亂。
但政府當局卻是採取極度容忍的政策,是沒有法律和法例以控告這些搗亂分子以及其幕後的策劃者嗎?不是,騷亂已經超越社會及公眾所能忍受的程度。是其幕後策劃者隱而不現嗎?更不是,他們所謂「佔中」三子已經不止一次露面,害怕人家不知道他們是幕後挑動事件的「英雄」。有人已經公開在報章上刊文宣稱「到了那一天,我們會自首」。
看來,政府也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例如,逮捕和控告這些搞事的首領和破壞社會秩序明顯有罪的「搞手」,原有法例可循。很可惜,港英當局過去訂立的眾多法律和法例都不頂用,警察當局也有不能宣諸於口的難言之隱。在此,我只能說一句:「我只能說這麼多了,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