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最主要的亮點是司法體制改革。回顧內地的司法體制改革:一九九九年,根據十五大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以落實公開審判原則為主要內容,發布了「一五綱要」進行審判方式改革;○四年至○八年的「二五綱要」中,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覆核權,並對審判委員會進行了改革;○九年至一三年的「三五綱要」,內容包括優化司法職權安排、完善寬嚴比例相適應的政策等多個方面。下一個五年,司法體制的改革將何去何從?
今年初,國家主席習近平指出,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番話被解讀為本屆中央政府將以更大力度推動司法體制改革。突破口將會在哪裏呢?
去年中共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中,強調了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的問題,這恰恰是當前內地司法改革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內地各地區司法系統的運作,依賴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人事權也在地方政府手裏,體制上為地方政府干預司法提供了便利。這不僅使法院和檢察院難以秉公執法,反而容易形成「地方司法保護主義」。對此,中共中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並啟動了地區性試點。
四中全會對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措施,毫無疑問將深刻影響中國的發展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