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在廿多年前互租對方代自己持有的單位而詐騙五十七萬元政府租津,被裁定罪成判緩刑一案,上訴庭三名法官昨聽取雙方律師陳詞後,押後頒發書面判決。麥、曾兩人繼續到庭旁聽,在聆訊結束後一同與律師開會,其後分頭離開。麥表示不懂法例,會以平常心面對結果,又透露離開政府後現時在香港大學教書;曾則揮手示意不會回應記者問題。
上訴一方的律師陳詞指,原審法官裁定麥、曾二人各自出錢購買自己向對方租住的單位,但這個事實裁決並無證據支持。上訴庭法官提出一個問題,指若裁定原審法官在誰出錢購買單位一事上有錯判,上訴庭可否行使權力,繼續維持麥、曾的串謀詐騙定罪。
上訴一方回應指,那是一個關鍵性的錯誤,原審法官是因該錯誤才判二人對自己租住的單位有經濟利益,沒有這項事實裁決,案件便有疑點,上訴庭便不可維持二人的定罪。控方律師則反駁,原審法官即使犯了該錯誤,但案中仍有其他證據證明二人有罪,他們安排互相持有對方所租住的單位,本身已算對自己租住的單位有經濟利益。
案件編號:CACC 3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