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毀爆炸品 多用燃點方式

【本報訊】本港過去每逢農曆新年前夕,會檢獲為數不少煙花爆竹,並會依法銷毀,但像今次因「放唔成」而銷毀如此大量的巨型煙花,則相信屬首次。有資深消防人員指,煙花屬第一類危險品,即爆炸品,一般會交由政府礦務部及警方爆炸品處理課(E‧O‧D)處理,銷毀方式有兩種,一是用燃燒方式進行引爆,二是射水令其失效,但一般採取前者的方式銷毀,以確保煙花完全燒完,不再有任何危險性。

作為今次匯演技術統籌的港星多媒體製作有限公司,其行政總裁毛偉誠指出,由於煙花存在不穩定性,會選擇一個偏遠的地點將煙花銷毀,而銷毀會採用燃燒方式進行,但煙花不會「放上天」。

警三年兩度引爆煙花爆竹

本港過去曾多次銷毀大型煙花爆竹,對上一次為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警方在油塘高輝道一個空置的貨倉發現大批煙花爆竹,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奉召到場處理,並堆起大型沙包,將五十公斤重煙花爆竹移往戶外引爆,期間冒出大量濃煙,過程需一小時才能全數銷毀,消防人員在場射水戒備。另一次為○八年九月二十日,屯門青磚圍發現大批椰子頭煙花,警方爆炸品處理課人員奉召到場處理,即場將十二個煙花彈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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