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的政治操作層面,通過制度和政黨進行前期程序,其實是具有相似性的。包括甄選出少量(數位)候選人供全體選民選擇,避免了候選人過多而造成高昂的社會成本,以及可能出現的流選情況。
讓整個系統通過不同階段來進行,使運作更加可行。回過頭來說,如果任何人士有興趣參與甄選候選人的政治活動,在美國是加入政黨,而在香港則是參選成為提名委員會的委員。
事實上,美國的制度能夠相對完美地協調了精英政治和全體選民意志。在總統大選初選的過程中,政黨元老和贊助者(俗稱金主)在推舉數名參選人的作用,發揮着很大的影響。之後再經黨內投票選出一個候選人出戰。
當然,美國的模式也有局限。這主要體現在巨大的競選經費,成為一種財富門檻,使一般市民無法參與、也逐漸形成經費多的候選人,勝出的機會也比較高的趨勢。以奧巴馬在第一屆競選時的支出為例,開支是大約七點四億美元。兩黨的競選經費從一九四○至一九八四年間,上升了約四十倍,在一九八○年那一屆達到了十億美元左右。
設計各種甄選制度時,無可避免要選擇一個平衡點:我們願意取甚麼、以及付出甚麼成本。美國模式是選擇了強化制度外的政黨成長,成本是高昂的經費。
香港提議中的模式是把更多環節納入制度之內,成本則是如何平衡各股政治力量,落實均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