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灣仔警署一名偵緝男警長三年前接獲女市民報案,指拾獲一張載有偷拍裙底照的記憶卡,惟警長指她遲至十個月後才報案,反恐嚇要先告她拾遺不報才可繼續調查,最終游說對方放棄報案,他亦將記憶卡拗斷。事件經《東方日報》及《太陽報》報道揭發後,涉案警長被起訴,去年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三個月;他不服上訴,案件在東區法院重審後,他昨日再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判刑時嚴斥被告的行為,令警隊蒙羞兼辜負了市民信任,重判他入獄六個月,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被告張振和(四十五歲)被控在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執行公職期間作出不當行為。裁判官裁決指,蔡姓女事主(廿五歲)乃誠實可靠證人;反之辯方指被告當時無恐嚇說法則不合理,官認為被告當時只想「做少單案」,才以不同藉口去游說事主放棄舉報,其失職行為極為嚴重,更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絕非微不足道,故此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隨即判刑,直言原審時的三個月刑期根本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認為需判予阻嚇刑罰,以提醒警員任何時候,均須依法執行職務。官續指,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警隊聲譽,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加上案件發生在警署,被告作為警長竟刻意損毀可能會成為證物的記憶卡,辜負了市民的信任及期望,故必須嚴懲,判囚六個月。
辯方求情指,身為家中經濟支柱的被告,與妻育有一名仍讀中學的兒子,但他因本案被停職後,妻子要任兼職維持家計。被告服務警隊逾廿年,由警員晉升至警長,一直沒有犯錯,現時被定罪後要面對紀律聆訊,料會被革職及盡失長俸,已屬極大的懲罰,加上案中不涉貪污,望獲輕判。
案件編號:ESCC 434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