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發展局前局長麥齊光及路政署前助理署長曾景文,被指於一九八五至九○年間互租由對方代自己持有的單位,串謀詐騙政府約五十七萬元租金津貼,兩人於去年被區域法院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各判監八個月但緩刑兩年。他們昨向上訴庭上訴,指原審法官錯誤裁定他們兩人有計劃騙租津及說謊,要求推翻定罪。
麥齊光和曾景文兩人昨親到法庭旁聽,麥更不時向律師作出指示。兩人的律師稱,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兩人騙房津,兩人於八五年分別購買城市花園的樓花,其後各自租住對方單位,他們無計劃騙租津。曾景文於○九年想出售自己的單位,但麥卻不想出售自己單位,兩人才決定互換單位,並非隱瞞真正業權。
律師續指,兩人接受廉署調查期間,說錯了是互換單位業權,但他們實際上並無互換業權,而是互換出售單位的得益,原審法官因此指他們說謊。他們當時要嘗試記起很久以前的事,又無相關文件,他們的說法並不準確,但不是有意說謊。
控方的律師反駁,指案件有太多巧合之處,兩人一同排隊買單位、他們分別購買同座大廈樓上和樓下單位、他們在同一日簽文件、兩個單位價錢和面積相若、兩個單位有相同海景、他們在先後出售單位後又可保留對方單位的售樓得益,原審法官有足夠證據裁定他們說謊和串謀詐騙租津。聆訊今日繼續。
案件編號:CACC 309/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