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生死狀」就各安天命?近期包括海洋公園在內的多間遊樂場所,都會要求參加者簽署俗稱生死狀的免責聲明。本報發現部分機構的免責聲明條款甚為不公,除要參加者承諾不追究責任外,甚至表明即使因人為原因致參加者受傷,同樣不得索償。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現行法例,這些生死狀並非「至高無上」,法庭或會因內容不公平和簽署者的狀態等理由,宣判部分條款無效。而有機構明知生死狀潛在法律問題,仍要求參加者簽署,市民要提高警覺。
現時坊間所謂的生死狀,內裏的免責聲明條款大同小異,主要要求參加者放棄追究一切因活動而造成的傷害,亦有些聲明書會加入促銷條款,列明主辦方可以採用參加者的個人資料。記者日前走訪多個遊樂場所,發現全都要求參加者先簽署免責聲明,方能開始遊戲。
「其實你去邊度玩都要簽o架,雖然真係好安全,又會有教練睇住,但係都唔可以擔保會無事o架嘛,你行出街都可能畀招牌掟親啦。」記者到新蒲崗一個室內攀石場查詢,職員即指所有玩家均須先簽署免責聲明,記者表示擔心簽署後會失去保障,職員又解釋道:「始終攀石都係危險運動,咁點都要保障番公司。」當記者稱想取走聲明書細閱時,職員立即阻止,指聲明書只能在場內觀看及簽署。
而在北角一個大型彈床樂園內,牆上亦貼出告示,着玩家先到一旁的電腦櫃位辦理免責聲明,然後才可購票。
現場所見,大批玩家在電腦前等候,大部分人都未有細看,平均每人只以數十秒便填好長達兩頁,全部以英文顯示的聲明書。記者向職員要求中文版聲明書,職員稍作猶豫後,拿出一份書面版聲明,更囑咐:「如果用呢份中文版,只會有一日有效期,但係用電腦就有一年。」
除了較高危的活動,就連一些玩樂性的活動也要參加者簽署免責聲明。例如近年大受歡迎的密室逃脫和新興的泡泡足球遊戲,雖然都標榜「輕鬆」、「老少咸宜」,但「唔簽就無得玩」。其中泡泡足球的聲明書中更列明,「沒有責任關注任何健康或安全」及「以上條款會不定時有更改」的條款,對參加者可謂毫無保障。
記者將多份生死狀內容交予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細閱,他指出幾份免責聲明中皆有不公平條款,「好似攀石場聲明嘅第五條,提到即使係人為或場地不足引致嘅傷害都唔可以追討,係絕不合理。而彈床樂園嘅聲明仲講到參加者要負擔律師費等開支,更加係唔合理。其實消費者見到呢啲條款,係絕對唔應該簽署。」
他又指,部分聲明的內容相當含糊,難以清楚辨識所提及的情形。陸補充,法庭會依據雙方的狀態、年紀、學術水平和條款內容等處理合約,因此即使合約生效,當中仍可以有條款被判無效。根據《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七條,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直言,這些不合理的條款有違法律精神,「喺法理上,呢啲條款係唔會有效。」
記者致電各活動機構查詢,當中室內攀石場的負責人不願回應有關法律問題,只指聲明書的目的是希望玩家明白相關風險。彈床樂園負責人承認沒有諮詢法律意見,更指不認為玩家會在意條款,「其實佢哋都唔會好小心睇啦,只會想快啲簽咗就去跳!」他堅稱場內有提供中文版聲明,只是沒有資源處理書面聲明,故希望參加者使用電子版。
至於泡泡足球的負責人則指該份聲明是由另一間合作機構提供,但承認公司亦有類似條款,更指有諮詢過法律意見,「有啲嘢我哋係知嘅。」而密室逃脫的員工則指不方便回答,着記者留下電話,但截稿前仍未回覆。
立法會議員王國興提醒,市民應小心留意機構的性質和條款內容,如果有商業成分的話更應小心,「唔好貿貿然就簽咗。」王續指,希望相關組織能深入研究免責聲明潛藏的陷阱,「好似消委會,可以做一個全面調查,等市民了解多啲。」
文:劉偉程
圖:甘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