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執着國際標準 不如有商有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為二○一七年行政長官普選產生辦法,設下四大原則的框架。泛民主派議員表明會否決方案,重申人大常委定下的框架,不符「國際標準」。其實,泛民經常提出口號式的「國際標準」,卻無法向市民解釋這四個字是何物,它的具體內容是指甚麼,又同時不違反《基本法》之規定。

空談理想知易行難

泛民主派議員及「佔中」發起人中,不乏專業人士,其中律師和大律師也不少,發起人之一戴耀廷更是港大法律學者。眾所周知,法律界人士最重視用字,只要一字之差,就謬以千里。因此絕不容有片言隻字之錯,亦不能缺少法理依據支撐觀點。那為何泛民陣營只管不停提出「國際標準」的口號,卻對其他學者的質疑,聽而不答呢?他們作為專業人士,只懂空喊口號,又無法詳加解釋,實在難以說得過去。

筆者乃讀工程出身,也算是個專業人士。我們做工程時,每件事均要求以清單形式,逐一列出重點,令整項工程萬無一失,力臻完美,並確保工程的準確度、施工暢順、安全及在施工期內完成工作等。我相信法律界人士也和我一樣,對事物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有一定的要求和標準,才可以採納。空談理想,知易行難,並不能解決現實面對的問題。我懇請有關人士能夠一一列明「國際標準」的內容和要求。否則這只反映泛民是完全沒有溝通的誠意。

事實上,筆者已多次提過在「國際標準」裏面,沒有「一國兩制」的制度。「一國兩制」是史無前例的新構想,不能與其他政體比較。畢竟,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獨特的民情、條件,最重要是做到公平公正,符合香港的實際需要。只要可為香港締造一個良好的營商和居住環境,為市民帶來經濟蓬勃和生活安定的好日子,就是一個好的政制。況且,其他國家的政制未必適用於香港,香港不應盲目跟從。

如果加以剖析泛民提出的「國際標準」,便知他們主要是針對提名程序。即所謂「入閘」和「出閘」的門檻問題。翻查資料顯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清晰提及提名辦法。即是說,提名是沒有國際標準的。反而美國法院指出提名程序,不是憲法權利,而是特許權利,只限政黨才有這項權利。

置市民利益於不顧

政改已塵埃落定,奉勸泛民不要再提出不切實際的「國際標準」了,不應心存幻想,置廣大市民的利益於不顧。

大家也不應再執着「國際標準」這四個字,因為政改框架定下後,其實還有多個方面要社會廣泛討論。包括多個問題:一、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如何進一步完善,可考慮如何擴大選民基礎;二、 提名的民主程序是否分為推薦和提名兩個階段?如果是,推薦階段需要多少名委員聯名?三、 提名委員在正式提名時,每名委員享有幾個提名權?是否公開聯名提名?四、 正式候選人的具體人數?是兩名、三名,還是兩名和三名均可?五、 沒有候選人過半數或只有一名候選人過半數情況下如何處理?六、 合資格選民在普選階段投票,是簡單多數制、絕對多數制、還是其他辦法?過半數才當選,還是得票率最高就當選?等等。

由此可見,大家仍有很大的商討空間。港府亦承諾盡快啟動第二輪政改公眾諮詢,並於明年首季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泛民主派應該拿出政治勇氣和智慧,重返談判桌,在合理的框架下商討。不應在市民仍未深入討論,就表明要否決方案。這是公然剝奪五百多萬名合資格選民手中寶貴的一票,行為絕對是不利香港發展和不得人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