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野公園條例》於一九七六年制訂,規範郊野公園內的土地發展及限制行為事項。至今全港已有二十四個郊野公園。去年社會上曾就應否開發郊野公園土地闢作住宅進行過激烈討論,環保界更發動聯署捍衞郊野公園。
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客座教授林超英表示,郊野公園是上世紀六十年代港督麥理浩提出建設,將大部分水庫引水道等範圍納入郊野公園,「當時麥理浩銳意將郊野公園畀市民享受青山綠水,到依家呢個理念仍然適用。」因此反對包括興建房屋的任何形式發展郊野公園範圍,令市民失去高度城市化的後花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