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台灣政府對攜帶出入境的現金金額並無限制,但設申報制度,現金超過人民幣兩萬元、新台幣六萬元或外幣等值一萬美元均需申報,毋須繳付任何費用,一旦有人帶超額外幣但無申報,超過上限的現金就會被沒收,若發現「報細數」,則多於其申報金額所超出現金亦遭沒收,涉事的出、入境旅客除金錢損失外,毋須負上刑責。
台灣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指出,根據《管理外匯條例》「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旅客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總值逾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就需按規定申報,其中出境人士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台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台北關並指,出境及入境的申報被視為兩個獨立程序,出入境均需要申報。
傳媒過去亦曾報道遊台旅客因不清楚當地規定而被沒收現金的事件,一一年日本男子攜帶二千萬日圓現鈔無申報入境,超額的部分全遭沒收;○九年則有韓國華僑帶同十四萬美元及三千萬日圓現金出境台灣,但只申報了一萬四千美元及三十萬日圓,遭揭少報而遭沒收多出的現金,事主一直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亦敗訴。